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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

That whether you''re an honest man or whether you''re a thief depends on whose solicitor has given me my brief.

——Sir W.S. Gilbert

你是一个诚实的人还是一个小偷,取决于辩护律师已交与我的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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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风险

来源:网络 作者:王水连 时间:2016-04-29

  我国的离婚有两种途径,一为协议离婚,一为诉讼离婚。相较于对簿公堂的离婚诉讼,协议离婚以其快捷、简便得到很多感情破裂的夫妻欢迎。但由于离婚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在离婚后尤其是财产分割的履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一定的风险。

  1.离婚协议书本身的风险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又反悔的不在少数,反悔的内容,既有可能对离婚本身的反思,或是对离婚后生活的恐惧不想离婚,又或是对财产分割方式反悔,希望多分得财产。

  无论是哪一种方式的反悔,对另一方而言都可能揪心的懊恼。这边在财产、小孩抚养等方面做出了较大的让步,而对方却胃口更大,要求更多。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在诉至法院后连以前作出的让步都不算。

  这种博弈,笔者一定程度上赞同,因为权益的争取往往就是一点点的努力而得来。需要提醒的是,在离婚商谈中做出了对己方有利的离婚协议书,特别是在财产分割方面。可由于工作安排等原因,不能及时办理离婚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当事者能根据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的意思,另行签订一份财产约定。这样,即便对方事后反悔,不肯配合办理离婚手续,但在财产分割上已经有了对己方有利的方案,并且受法律保护,就不用担心对方反悔了。

  2.财产归属小孩的风险

  很多离婚当事者在离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会要求将财产归于小孩名下,名为从小孩利益着想,实际是为达到自己的目的。一般来说,男方要求将财产归于小孩名下,而不给女方,往往是想以此来牵制女方再婚,要求女方一心一意地将孩子抚养成人;而女方要求将财产归于小孩名下的,则是想通过孩子分得财产来达到多分财产的目的。当然,亦不排除就单纯是为了孩子保护出发的情形。

  就前两种目的而言,其实在法律上都无法实现。以协议的形式限制另一方再婚,显然是违法的;而小孩名下的财产,只能是归小孩所有,直接抚养一方只能有代管的权利。要处置如房产一类的不动产的,在手续的办理上,又必然会受到阻碍。

  而从小孩的教育方式来考量,过早地赋予小孩大量的财物,很有可能助长小孩的惰性,不利于培养其吃苦耐劳的品质,拼搏的精神。这显然又与一切为了小孩出发的初衷相违背。

  所以,在离婚协议书中将财产约定归小孩所有,并非是一个好的方式。还不如好好地就小孩日后的抚养、探望作出细致、平和的商谈,给孩子提供相对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这才是最为重要的。

   3.财产分割的风险

   在协议离婚中,一般来说只要在协议书中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小孩的抚养约定明确,在婚姻登记机关都能够顺利输离婚手续。

   但是,如果协议书约定夫妻财产的分割尤其是不动产的分割发生在离婚手续办结后,其风险就开始显现。因为离婚协议属于私人契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一旦发生义务方不配合不动产登记过户的情况时,协议的非强制性弱点就呈现无遗。最终依然需要通过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生效后再申请执行。

   4.离婚不离家的风险

  离婚不离家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并且导致离婚不离家的状况大多是由于小孩的照顾为借口,当然还有的是因为在o住房条件的不允许,只能住在一个屋檐下。

  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虽然有可能促使双方又重新走在一起,但对于一方,特别是对于女性的人格伤害会非常大。并且,常常发生的一个后果是,两人虽然重新在一起生活,但迟迟不办理复婚手续,在法律上还是同居关系。而在这个期间,双方又共同购置了不少的财产,待到哪一天又因故要分开时(其实没有办理复婚手续的“复婚”最终离开的案例非常多),必然会有一方的权益会因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保护而受到极大损害。

  另外,离婚不离家的状况,也不利于当事者从离婚的失败经历中获得有益的教训。一个正确的婚姻关系相处模式应该是怎样的,夫妻间应如何地互相理解与接纳,都不能得到有益的改善。这也会使得双方都不能从离婚中获得成长。导致的结果是,要么双方都不好走出去另行组建家庭;要么是双方仍在打闹中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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