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被层层转包的现象在当前建筑行业中较为常见。利益驱动使承包商极力降低成本、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层出不穷,潜伏着极大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我国建筑法对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条件要求严格,规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并拥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设备;严禁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部分分包的,必须经建设单位许可。本案中云某、单某、冯某均不具备建筑行业施工资格,并且存在将全部工程转包和未经建设单位许可而将部分工程转包的情况,所以建筑公司的一系列转包行为均违反了建筑法的规定。云某虽为建筑公司职员,但这种“暗箱操作”式的企业内部承包,仍改变不了工程承包的性质,故云某作为包工负责人之一应与建筑公司、单某、冯某一同承担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其免责请求不能成立。冯某雇用王某,虽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保险,属非法用工,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劳动保护的规定,冯某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导致王某受伤,理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仲裁委和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