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聂树斌案成了业界乃至大众关注的一个焦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日在辽宁沈阳对聂树斌案再审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从2014年12月最高法指定山东高院复查聂树斌案,到今年6月最高法决定提审,再到今天聂树斌最终沉冤昭雪。该案的改判既有媒体的关注作为推手,广大律师同仁的付出,也有法治进步的张力等,正是这些因素的综合,使得又一桩冤案得以昭雪。我们在欢呼无辜的人清白得以复原的同时,亦痛心于司法被践踏的后遗症。尽管我们常说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但对于受害者尤其是被执行死刑的人而言,这种正义的价值几乎为零。
从专业的角度来看,无论如何,聂案的改判仍然是刑事裁判活动中证据规则的良好彰显,其对日后的刑事案件审理依然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首先,要重视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应当摆在第一位。在聂案中,再审合议庭经审查原公诉人员、审判人员讯问聂树斌的材料,一审开庭笔录、原辩护人证言等,没有发现证据证明存在刑讯逼供情形。但再审判决认为,原卷宗中显示,聂树斌一方面始终认罪,另一方面又供不清作案的基本事实,尤其是对关键情节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有悖常理。此外,聂树斌曾供述自己本来不想说,后来在办案人员“劝说和帮助下说清整个过程”,不排除指供、诱供的可能。
其次,要重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问题。
原审认定,原办案机关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而再审合议庭经审查认为,聂树斌被抓获仅因其疑似群众反映的有流氓盗窃行为的男青年,并非因群众反映其涉嫌实施该案犯罪,且原审卷宗内仅有群众反映的表述,没有关于群众是何人的证据,也没有组织群众对聂树斌进行辨认的证据,更没有群众反映的那个男青年与康某某被害案存在关联的证据。这说明本案从立案开始,就埋下了错误的隐患。
再次,要重视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再审判决认为,多名证人及原办案人员都证实案发后50天内办案人员对其多次讯问且制作了笔录,但这些笔录在原审卷宗中全部缺失,且原办案人没有作出合理解释。直到1994年10月1日才出现被害人康某某丈夫侯某某的首次证言,同年10月11日才首次出现康某某同事王某某等的证言,这些本应是破案重要线索的证人证言,却迟迟出现在聂树斌认罪并破案之后。案发后前50天多名重要证人证言的全部缺失,严重影响了在案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再其次,要依法确定、判断供证一致问题。
再审判决认为,原审卷宗中显示,聂树斌的提讯笔录里有内容证明聂树斌被抓之后前5天,也即1994年9月23日至9月28日之间,办案机关曾对其讯问并作了笔录,且这些笔录中既有认罪供述,也有无罪辩解,但这些笔录在原审卷宗中缺失,而原办案人员没有对此作出合理解释,这严重影响了聂树斌之后有罪供述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但如此,聂树斌供述的作案时间、藏衣地点等,虽然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内容基本一致,但由于以上事实是先证后供,且现场勘查没有邀请见证人参与,指认、辨认不规范,证明力明显不足,由此导致聂树斌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在疑问。
最后,证据存疑利益归被告人的问题。
再审判决认为,有证据证明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被原办案人员提取,且该考勤表对证明聂树斌有无案时间有重要价值,然而该考勤表却在原审卷宗中缺失,而原办案人员没有作出合理解释。考勤表的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原始书证支持,聂树斌对作案时间的供述也前后不一,证人侯某后来对与被害人最后见面时间的证言发生重大改变,这些都导致聂树斌的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再审判决还认为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花上衣来源存在重大疑问,聂树斌偷花上衣的动机不合常理,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该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等等。据此,再审判决认定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法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审当庭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对于聂案而言,改判无罪远远不是终点。其重要意义还在于我们对聂树斌案应当有怎样的反思,如何从中汲取教训,在诉讼中进一步贯彻人权司法保障、程序公正、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司法理念,健全完善冤假错案的防范、纠正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才是我们应当从中得到的启发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