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企业实行的工时制有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本文不探讨不定时工时制)。而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两者,在适用范围、工时标准、加班、行政审批等方面均有差异。
一、适用范围
标准工时制也称标准工作制,是每天确定工作时间长度及一周工作日天数、企业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是我国最为广泛的工时制度。综合工时制,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适用条件须具备以下之一:(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工时标准
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而综合工时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三、加班
标准工时制下,延长工作时间、法定休息日(无补休)及法定节假日工作均属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支付150%工资,休息日不补休支付200%工资,法定节假日工作支付300%工资。综合工时制下,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即属加班,工作日和休息日均按150%支付工资。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即须支付300%工资。
四、行政审批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无须行政审批,而实行综合工时制必须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即全国各地的行政审批方式不尽相同,根据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