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破裂是支持离婚诉求的标准。《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五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第五种“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属于兜底条款。从实务的视角,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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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是一个很重要的依据。该解释列举了13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除去《婚姻法》已经规定的几种情形外,尚有若干其他不同的情形。
(1)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俗称“骗婚”。我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中,没有欺骗。所以,因欺骗而要求离婚的只能走普通的离婚诉讼程序。首先需要厘清的是,欺骗或弄虚作假是因,骗取《结婚证》是果,若二者无任何因果关系,则不应适用这一条。
(2)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这个条款在实践中的运用有较大争议。
第一,何谓长期徒刑?三年以上,还是五年亦或十年?假如,某人为了补贴家用,实施抢劫犯罪,最终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另一方可以以此离婚吗?
第二,哪些违法、犯罪行为会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盗窃罪算吗?嫖娼算吗?笔者的观点是,如果实施的是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等犯罪行为,则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可以视为感情破裂。有个问题是,如果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呢?从法院的判决情况来看,因嫖娼而被行政拘留,很难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唯一依据。但如果两次以上因嫖娼被拘留,则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可以判决离婚。其它因赌博、吸毒、打架斗殴而反复被拘留的情况也类同。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违法、犯罪行为应当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如果是在婚前发生,而婚后并未实施过,则很难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但是,若一方婚前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是否构成“欺骗”,值得研究。
其他的,诸如双方闪婚后闪离的、结婚登记后未曾共同居住的、婚后多次与婚外异性实施性行为的(非嫖娼和同居)、假结婚的(是否属于感情破裂,有争议),可以作为离婚的重要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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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讨论一个问题:如果一方两次甚至三次提起离婚诉讼,能否视为感情破裂呢?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后,要间隔六个月才能再次起诉。一方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反复诉讼要求离婚,可见当事人的态度很坚定,似乎可以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笔者也经常听说离婚离两次一般都能离掉的观点。然而,一些法院的意见是:并不能以当事人起诉的次数作为唯一的判断依据,还应从夫妻双方的矛盾是否能够调和、夫妻双方是否生育子女及双方与子女的关系等角度进行考虑。
总体来说,法院基于维护家庭及社会稳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等方面的考虑,在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时,是相对比较审慎的。在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符合法定事由或其他重大事由的情况下,两次甚至三次都不判离的情况并不罕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