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本当是美好、温馨、幸福的代名词,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外情”已成为夫妻感情的最大杀手之一。当一些夫妻发现对方有不忠的行为时,往往会注意收集婚外情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侦探公司”去调查,希望在离婚诉讼中占主动。但是,这些行为有的却超越了法律的界线,有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律师友情提示:当事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权,同时也应注意取证的合法性,不能侵犯包括第三者在内的他人隐私权。
如: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私家侦探杨波等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4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5000元不等。
异地“捉奸”可求助“110” 当事人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侵权问题。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如能确定老公与第三者同居,最好的办法就是拨打“110”报警,由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入住宅,然后进行询问笔录,从而证实配偶与第三者的同居事实,这样的证据法庭一般会采纳。相反,捉奸在床难证同居关系。 现在,京、沪、穗、深等各大城市,各种名目的侦探机构、调查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当事人抱着“捉奸取证”的心态,不择手段、不惜成本。那么,费尽心机取得的“证据”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呢?就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案例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直接证据,也不能必然得到法院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 如上海成梅获悉丈夫在情人张二妮租赁的南汇区航头镇地区的某房屋内后,便邀自家亲戚王猛等3男3女到该房屋“捉奸”。成梅率众人进屋后,拍摄了张二妮和陈士同睡一床的多幅照片。然后,同去的王猛等3名男性将陈士围住,由成梅上前去打张二妮的耳光,并按住张二妮不让她起床。王猛还剥去了张二妮的内裤,张二妮用毯子极力遮盖自己祼露的身体,结果在与成梅、王猛两人的争执过程中,多次祼露臀部。这场“捉奸”惹出的名誉权纠纷案,受害人张二妮获赔精神抚慰金1000元。(人物均为化名) 自家取证被法院采信可能大 婚外情取证过程中,当事者在自家床上拍到配偶与第三者有不正当关系的照片,被法院采信的可能性较大。在自己家里捉到配偶与第三者亲密,谈不到私闯他人住宅,构不成刑事责任。但是,当事人不能将自家“捉奸”的照片在公众中传播,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否则,对侵犯第三者的名誉权是能够成立的。 公共场所取证可被法院采纳 当事人在公园、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取证,一般不会侵犯他人隐私,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也较大。但是,在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这些亲昵行为的照片很难说明配偶与第三者有重婚或是长期稳定同居的行为,只能从一个侧面证实他们有不正当的异性关系,证明配偶的过错存在 律师支招:三种第三者,责任有不同 在生活中第三者的表现形式基本有三种: 一是偶尔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通奸形式; 二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同居形式; 三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的重婚形式。 在这三种形式中,重婚是刑事犯罪,要受到刑事处罚;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只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它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无过错方可以据此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因为通奸而引起离婚的话,如果无过错方有充分证据,则对方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适当多分些财产。 多收集证据组成证据链 妻子看见丈夫和异性进了对方的住所或是到宾馆开了房间一晚未出,这样的证据在法律上能不能说明婚外情问题?这些只能是部分证据,还需要其他更有力的证据综合起来认定。因此,受害方应尽可能多的收集间接证据,如与第三者交往的一些书信、互赠的一些礼物、电话记录、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派出所的证明、买房或租房合同等。“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实同居事实,对打赢官司可能更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