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人身关系,一是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既包括男女双方夫妻关系的解除,又包括亲子关系。当然亲子关系在并不因父母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影响,但是在监护问题上却常常是离婚纠纷中的一个不可绕开的话题。而这里的人身关系即是指未成年子女和虽已成年但仍须担负抚养义务(如残疾)的子女的监护和抚养费的承担。
一、分割原则
离婚财产分割时遵循协议优先、平均分配和实事求是相结合原则。
首先,协议优先
是指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给予了当事人双方自愿处分的权力,这是符合私权的本质属性的法律规定。其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其次,平均分配
是指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在没有财产分配协议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是遵循平均分配,每人一半的原则。其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再次,实事求是原则
是指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向一方倾斜即多分,有时又考虑到一些特殊情形的出现,导致一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少分或不分。其法律依据为《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少分和不分的情形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为了在离婚时多分一点财产,实施了一些对他方不利的行为。孰不知,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导致行为人在财产分割时反而处于不利境地。
为了预防侵害共同财产行为的出现,保障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在婚姻中对此作出了专门的规定,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四种情况,均损害了财产共有人的权益,最终有可能导致非过错方的利益受损。
2、伪造债务
伪造债务的目的是为了在离婚财产的分割时多分多占。
以上两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诚然,离婚财产的分割是一个较复杂的问题,首先,是因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就很复杂,对于共同财产的边界,笔者在本人的其他文章中已有分析,读者可以参阅我的相关的文章。其次,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财产有可能与双方父母和小孩的共同财产纠葛在一起,这就更增加了离婚财产的分割。所以本律师温馨提示大家,为了保障自身合法的财产权益,在离婚时可以笔者这种委托专业律师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