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家的精明替代不了法律的严谨
-------从郎咸平离婚说开去
最近有两则离婚案件颇为吸睛,一为王宝强离婚案,一为郎咸平离婚案。前者一边倒的给予了代表憨厚形象的王宝强强力支持,后者则一边倒的惊叹于代表经济学家形象的郎咸平精明算计。对于被网友和粉丝昵称为“宝宝”的王宝强离婚案,本文无意探讨。作为一个法律人,出于职业习惯,对“郎案”有自己的专业看法。我认为,无论媒体人还是围观的网民,无一例外地被媒体披露的郎咸平离婚案中男主角的精明所倾轧。纷纷为所谓经济学家“玩弄”女人手段之高明,私人交往领域的成本效益意识之强烈所折服。网友们更是觉得女人“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进而导致被男人“白玩”了几年。
从法律角度来说,“郎案”没什么特别之处,不过是当下众多离婚案中的一件而已,只不过因诉讼主体中的男方具有较高知名度。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离婚案件依然要遵循我国的离婚规则。
离婚案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婚姻人身关系,一是婚姻财产关系。本文无意关注“郎案”的婚姻人身关系,在此想给大家分析一下此案的婚姻财产关系,这也恰恰是“郎案”的关注点。
婚姻家庭关系中,若无婚前财产约定,一般是夫妻共同共有。《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所以“郎案”中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他们对财产的权限为共同共有。而不是哪一方对家庭收入的贡献大,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就分配多。因为据说郎咸平个人一年的收入就高达人民币四五百万元。
本案大家关注的焦点有两个:一个是郎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时为了追求缪(据说是空姐)给予其两套房子,一个是以缪为法定代表人注册的一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对于婚内房子的追夺,郎唆使其前妻起诉他婚内未经协商私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打了一个漂亮的翻身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郎取得了第一回合的胜利。
关于第二个焦点:缘由据说是郎为缪注册了一个空壳公司,然后“虚拟”了一个交易,最终因为该公司违约,所以该公司必须返还因未履行义务的预付货款900万。而又因为该公司是一人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而缪赔付了900万。这里有几个法律问题我解释一下,首先是一人公司。所谓一人公司,法律上的全称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我国2005年新增的内容,法律上的表述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想这也就是大家觉得缪吃亏的地方,因为她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按法律规定也就必须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其实本人认为未必尽然,缪与郎结婚后,在两人没有婚后财产约定的前提下,他们两人的财产是混同的。因而郎起诉该公司要求公司返还财物,缪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这一连带责任当然也是以郎缪的共同财产来返还,所以并不存在缪个人赔付900万一说。《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王水连律师指出,法律是严谨的,经济学家也好、演艺家也罢,虽然他们在其他领域有着突出的影响和很高的专业造诣,但他们的专业水平无法替代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