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应该知道的基本工资
目前,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增强,劳动纠纷呈井喷式爆发,各地的劳动仲裁案件数量直线上升。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除了劳动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外,该现象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依赖人口红利,存在大量的劳动力盘剥的问题。新形势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权益的执衡中,如何来最大限度保护自身的权益,尤其是加班经资的计算中涉及的计算基数就成了本文关注的重点。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加班费的确定,小编通过我国及我省的相关法律规定为大家进行更好地解释,以期能给大家一定的帮助。
《劳动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要理解工资的规定,又要参见原劳动部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对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工资”进行了界定,该条款明确: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其计算方法是:用月基本工资除以月法定工作天数即得日工资,用日工资除以日工作时间即得小时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
由此可知,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仅指劳动者正常工作所产生的基本工作,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的其他组成部分。
广东省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该标准,制订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28条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在广东省实务界,多认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系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补充一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计算基本工资时,不得违反最低工资保障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