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承诺书”的效力杂谈
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企业低成本运作越来越难。原材料成本不断上升,劳动者工资越来越高,地租价格逐年增加,这些无不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有些不规范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为了压缩成本,提高利润率,变相加班,有的甚至采用让员工写“承诺书”、“保证书”等,要求员工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因为有的劳动者法律意识淡漠,有的对相关法律一无所知,有的为了保住“饭碗“,慑于诸多顾虑,无奈签下该”承诺书“、”保证书“。
对于该”承诺书“”保证书“,企业老板认为有这一纸文书,企业降低成本就有了一道”护身符“;对于员工而言,很多员工认为既然已经与企业作出了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的承诺,一旦发生纠纷,自己只能自认倒霉。
结果确实如此吗?答案是否定的。要弄清个中缘由,需要先了解“承诺书“、”保证书“的法律效力。请看相关法律规定:
一、相关法律规定
1、《劳动法》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企业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作出约定或单方选择(放弃)。
2、《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由于企业关于员工“承诺“、”保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换一个角度,如果关于该种承诺或保证是属于“劳动合同”的格式条款,也有可能被判定为霸王条款从而成为一纸空文。
3、《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则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这是民事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的效力必须符合上述三条件,尤其是第三个“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依该条这种“承诺书”、“保证书”都将面对被仲裁庭或法庭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二、导致的后果
1、人财两空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因小失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