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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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水连
  • 2017-07-03

缔约过失责任

【案情介绍】

 海南汇X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海南公司)与广西岁X文化投资公司(简称广西公司)就防城港东兴市金滩某某渡假酒店装修工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广西公司将该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海南公司,双方并就工程造价、工程期限、工程款结算、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约定。协议签订后,海南公司支付装修保证金10万元,并积极开始寻找合作方,筹措资金,工程造价,施工图纸设计及原材料采购等准备工作随即展开。万事俱备后,海南公司准备进场施工,到达现场后,发现酒店装修正紧锣密鼓进行中,经问询得知,第三人装修公司也是受广西公司委托施工。为此,海南公司与广西公司产生纠纷,诉之法院。

【案件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

一、析义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市场经济是一种诚信经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是促成交易,保障经济良好运行。通过法律制裁违约方责任,保护守约法利益,缔约过失责任的立法目的正在于此。

    003j9VZOgy6JChO9ZLR43&690

二、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目前,对于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损失一般仅支持直接损失,可期待利益作为间接损失,因其存在不确定性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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