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的抚养费约定效力
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它包括两个方面,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在解除婚姻关系时,当事人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法院判决离婚。相比第二种方式,协议离婚程序简便,时间简短,在平和的情境下两人达成协议,也更不容易伤感情,因而往往是当事人的首选。但协议离婚有一个弊端,就是一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另一方依然得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
协议离婚过程中,婚姻登记机关往往要求当事人在解除婚姻关系时,要重点关注到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小孩的抚养义务承担。本文主要分析抚养费的担负,旨在为当事人离婚时提供一个指引。
【案情】
因为丈夫张某的出轨,王某无法接受张某的背叛行为。为了尽快摆脱婚姻关系的羁束,王某和张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张某无须承担他们的儿子张小某(10周岁)的抚养费。过了两年,张小某被医院诊断为白血病,需要巨额的医疗费,这就超出了王某的经济承受能力。于是,她以儿子张小某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抚养费。
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王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判决张某与王某共同承担张小某的抚养费。但基于此前两人有约定,抚养费的承担自张小某被确诊为白血病之日起计付。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与王某之间有《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王某独自一人承担张小某的抚养费。二审法院经审查,判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关键词】
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宪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因此,离婚解除的只是婚姻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于子女与父母之意的亲缘关系并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失效。
【律师评述】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王某和张某的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由王某独自抚养张小某,但这并不妨碍张小某在必要时要求父亲支付超出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王某与张某的离婚协议之所以部分失效,也正因为它违反了我国民法等的强制性规定,王某据此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亲情血浓于水”,父母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关系永远不会改变,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独自抚养孩子一方因种种原因无力继续抚养的情况下,父母另一方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