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请示>的复函》,批准同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方案。
根据广东高院复函,原由广州市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调整为由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分别集中审理,其中,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复函中还指出,集中审理的案件范围及级别管辖标准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确定。
附:广东高院复函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粤高法函[2018]11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穗中法党[2017]71号《中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关于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请示》收悉。经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如下:
原由广州市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调整为由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分别集中审理,其中,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理的案件范围及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确定。
此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八月十七日